網店泄露消費者信息,最高將處以3萬元罰款。國務院法制辦昨日公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辦法》,10月11日之前向社會征求意見。意見稿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的形式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業信譽。
意見稿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方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網絡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從事以下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擅自使用、仿冒知名網站的域名、名稱、標識等,造成與其他知名網站相混淆;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電子標識;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虛構交易的形式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業信譽;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交易達成后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等。違規者最高罰款3萬元。
在網店買了一回商品,卻總受到垃圾廣告短信騷擾。意見稿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涉及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最高處3萬元罰款。
看點一 堅持網店實名制
2010年開始實施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確定了個人網上開店的“實名制”原則。征求意見稿對網絡市場主體的準入規定基本未變,但更為清晰明確。征求意見稿規定,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尚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的自然人,可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但應提交其姓名、有效身份證明、住所地、聯系電話等真實身份信息。
談到實行“實名制”的原因,工商總局表示,目的是保障網絡交易安全、維護網絡消費者權益。但考慮到網絡市場發展現狀和促進創業就業的需要,現階段對尚不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自然人放寬準入條件。除此之外,禁止網上“無照經營”。
看點二 擬提高罰款額度
征求意見稿針對部分責任義務規定增設了罰則,并提高了暫行辦法中部分原有罰則的罰款額度。
工商總局表示,此舉旨在提升規章約束力,提高網絡交易違法行為成本,促使經營者更加自覺地履行法定責任義務,守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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